寿县:车辆发生事故,贬值损失未获支持
寿州人
2023-07-08 20:22:23
【资料图】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的自持车辆也日益增多,随之发生的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那么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呢?
案情回顾:2022年9月21日,杨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变更车道时,与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碰,致两车车辆受损,事故经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经鉴定机构鉴定,徐某驾驶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后的市场贬损价值为4370元。另徐某购买的车辆不到一个月。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损失、车辆贬损价值10370元。
法院审理:徐某认为涉案车辆是新车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出现价值贬损是客观存在的,属于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可理解为期待利益损失,同时车辆维修后并不影响正常使用,徐某也并未将车辆进行转卖,该损失没有实际发生,且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徐某此项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列明的赔偿项目,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所花费的车辆重置费用、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并不包括车辆的贬值费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原则,只要有损失应获得赔偿。客观来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贬值损失,故对该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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